乐金市监处罚〔2022〕51111322000005号
当事人:曾光平
身份证件号码: ****************
2022年2月22日,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春和路33、35号的五金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,现场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营业执照,现场负责人也无法提供在金口河区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,经营场所内陈列了8列用于销售的五金类产品,在经营场所门口电脑桌上发现了1本记录销售情况的销售单和2份购货单。当事人行为违反了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第二条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的规定,从事无证无照经营。”的规定,我局于2022年2月22日对曾光平涉嫌无照经营进行立案调查。
经查,当事人于2021年10月开始租赁乐山市金口河区春和路33、35号开展经营活动,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。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的进货票据和销售清单,无法计算违法所得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。
上述事实,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:
1.当事人曾光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,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。
2.2022年2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7张,现场检查笔录1份,2022年2月24日询问笔录1份,证8908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客观事实情况。
3.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,证明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。
2022年2月25日,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乐金市监罚告〔2022〕51111322000005号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,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、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、申辩权的权利。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、申辩。
本局认为,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第二条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的规定,从事无证无照经营。”的规定,应根据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第十三条:“从事无照经营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的规定进行处罚。
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,违法情节轻微,社会危害后果较小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第(五)项“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: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。”的规定,可处从轻行政处罚。
综上,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第二条的规定,根据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,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罚款人民币500元整(大写伍佰元)。
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,到中国工商银行乐山金口河分行缴清罚款:
账户名称: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
账号:2306392309026404755
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局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(四)项的规定,采取下列措施:(一)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;(四)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澳门新莆京4996app官网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收到本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,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。
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2年3月7日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

本文书一式二份,一份送达,一份归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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